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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223号(关于进口伊朗猕猴桃检疫要求的公告)

时间: 2026-01-04 15:48:18
作者: 杏彩

  根据我国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与伊朗共和国农业部(以下称伊方)有关伊朗鲜食猕猴桃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伊朗鲜食猕猴桃进口。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伊朗共和国农业部关于伊朗鲜食猕猴桃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输华猕猴桃的果园、包装厂及冷处理设施须经伊方审核,并由中方批准注册。注册信息包括名称、地址及注册号码,以便在出口货物不符合本公告规定时准确溯源。每年出口季前,由伊方向中方提供企业名单,经中方审核批准后在海关总署网站上公布。

  1.输华猕猴桃果园应在伊方监管下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和溯源体系,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或进行植物检疫管理,维持果园卫生条件,及时清理落果、收获时剔除烂果等,并实施有害生物综合治理(IPM),包括定期开展有害生物监测调查,物理、化学或生物防治有害生物,以及农事操作等控制措施,以控制可能发生的有害生物。

  2.伊方应按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6号(ISPM 6)的要求,针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制定管理计划,组织实施果园监测。在贸易开始的第一年,监测方案和相应的综合防治措施须由伊方监督进行,并应要求向中方提供详细措施。果园有害生物监测与防治应在技术人员监管和指导下实施,技术人员应接受伊方或其授权机构的培训。一旦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应立即采取防治和控制措施。

  3.所有输华果园应保留有害生物的监测和防治记录,并应要求向中方提供。防治记录包括在生长季节内使用的所有化学药剂的名称、活性成分、施用日期、药剂浓度及使用量等详细信息。

  4.针对地中海实蝇,输华果园须取田间综合管理措施,包括开展监测诱捕,使用化学防治或生物防治等方法,以降低地中海实蝇种群密度。监测时间应从开花期开始至采收期结束。输华果园内诱捕器设置的密度为每公顷1个(不足3公顷的果园至少设置3个诱捕器),每2周检查一次诱捕器。一旦监测到地中海实蝇,应立即进行有效防治。

  5.针对葡萄花翅小卷蛾,输华果园须采取田间综合管理措施,包括开展监测诱捕,使用化学防治或生物防治等方法,以降低葡萄花翅小卷蛾的密度。监测时间应从开花期开始至采收期结束,输华果园内诱捕器设置的密度为每公顷设置1个(不足3公顷的果园至少设置3个诱捕器),每2周检查一次诱捕器,每四周更换一次诱芯。一旦监测到葡萄花翅小卷蛾,应立即进行有效防治。

  6.针对无花果蜡蚧,输华果园应在伊方技术人员监管和指导下开展监测,从开花至收获期,重点调查枝干、茎、叶和果实是否有无花果蜡蚧。如发现该有害生物症状,应立即采取措施,如生物、物理或化学方法防治,控制有害生物的发生。

  7.针对丁香假单胞菌猕猴桃致病变种和绿黄假单胞菌,输华果园应在伊方指导下开展监测。监测从开花期至收获期,至少每2周调查一次。如在监测中发现有害生物或其相应症状,应采用生物、物理或化学方法及时防治。防治不彻底的果园,伊方将暂停该果园输华资格,并立即通知中方。应要求,伊方应向中方提供关于这两种有害生物的调查报告或管理记录。

  1.输华猕猴桃的加工、包装、储藏和装运过程,应在伊方或其授权官员检疫监管下进行。包装和冷藏设施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态,并应具备防止有害生物再感染的功能(如防虫网)。

  2.在包装过程中,猕猴桃须经水洗、刷果、杀菌、挑拣、分级,剔除有缺陷的果实,以保证不带有昆虫、螨类、烂果及枝、叶和土壤。

  3.包装好的猕猴桃如需存储,应当立即入库并单独存放,避免受到有害生物再次感染。

  1.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未使用过,符合中国有关植物检疫和卫生要求。如使用木质包装,须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ISPM 15)要求。

  2.每个包装箱上须应用中文或英文注明水果名称、国家、产地、果园和包装厂的名称或其注册号码等信息。每个包装箱和托盘应用中文或英文标出“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或“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输华猕猴桃应针对地中海实蝇采取冷处理措施,冷处理应在伊方或其授权人员的监管下,按照出口前冷处理操作程序(附件1)或出口运输途中冷处理操作程序(附件2)进行。冷处理指标要求应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1.伊方或其授权机构应按照每批货物2%的比例对输华猕猴桃进行抽样检查。最小取样量为1200个果实,同时至少对其中的60个果实或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可疑果实进行剖果检查或检疫鉴定。如两年内没有发生植物检疫问题,抽样比例数可降为1%,但不得少于600个果实。

  2.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枝叶或土壤,整批货物不得出口中国,相关果园、包装厂在本出口季不得向中国出口,直至伊方查明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同时,伊方应保存查获记录,应要求提供给中方。

  2.对于实施出口前检疫处理的,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注明检疫处理方式,处理温度、持续时间及处理设施名称或注册号码等信息。对于实施运输途中冷处理的,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标注“Cold treatment in transit”(途中冷处理),并注明处理温度、持续时间、集装箱号码及封识号码等。

  4.对于出口前实施冷处理的货物,需核查植物检疫证书、伊方签字确认的冷处理结果报告单以及果温探针校正记录等是否满足本公告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5.对于运输途中实施冷处理的货物,需核查植物检疫证书、冷处理报告、果温探针校正记录等是否满足本公告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2.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及本公告要求对进口猕猴桃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2.如冷处理被认定无效,则该批货物将被采取到岸冷处理(可在本集装箱内进行)、退回、销毁等处理措施。

  3.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伊朗新发生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或发现土壤、植物残体等,则该批货物作退回、销毁或检疫除害处理。

  4.如发现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法律和法规和国家标准的,该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